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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人民政府拟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在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告期不少于一个月。征地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拟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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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拟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在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告期不少于一个月。征地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用途、补偿标准等内容。
征地公告期限为45天。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十九):严禁闲置土地。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7号)第(十四):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两年。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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