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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
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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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从公告到实施至少30天。我国法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制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论证和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30天。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和省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有关规定,自勘测调查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拟定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二)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的标准、数额;(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及补偿标准、数额;(四)失地人员的具体安置方式;(五)其他补偿安置措施。
市、县人民政府计划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应当在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告期限在1个月以上。征地公告的内容应包括征地位置、范围、用途、补偿标准等。还应注明利害关系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利事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征收土地公告,组织测量界,自测量调查结束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制定土地征收补偿方案。拟定的土地征收补偿方案,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或其他权利人要求开庭补偿标准和配置方式的,应当在土地征收补偿方案公示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主管部门应按规定组织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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