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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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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人民政府计划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应当在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告期限在1个月以上。征地公告的内容应包括征地位置、范围、用途、补偿标准等。还应注明利害关系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利事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征收土地公告,组织测量界,自测量调查结束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制定土地征收补偿方案。拟定的土地征收补偿方案,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或其他权利人要求开庭补偿标准和配置方式的,应当在土地征收补偿方案公示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主管部门应按规定组织听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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