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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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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国有土地征收的公告的时间至少为三十日。公告的内容为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地公告时间:自收到征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地公告,自征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地所有人为单位制定征地补偿。被征收人有异议的,应当在征地补偿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征地公告期为45天。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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