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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申请工程造价鉴定来判断施工合同是否有效?

2024-12-04
在建筑工程领域,如果合同被判定为无效,但工程项目已通过正式竣工验收并确认为合格,则该工程建设仍被视为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出现与此相关的建设工程纠纷,各方当事人均有权提出进行鉴定评估。 如果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被判定为无效,并且所涉及的建设工程未能通过竣工验收并被确认为不合格,根据实际情况应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处理:首先,如果工程在修复后得以重新通过竣工验收并确定为合格,发包方要求承包人承担修复所需费用的诉求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反之,如果工程经修复后仍然不能通过竣工验收并被确认为不合格,则承包人向发包人主张支付工程价款的请求将不会获得法院的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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