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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义务经费财政预算,及时足额拨付经费,保证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义务教育经费应当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用于义务教育,任...
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巩固提高义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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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的教学活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学校不得擅自停课、补课、,不得组织教师或者学生到校外参加其他非教育教学活动。学校不得违反规定收取费用,不得违反规定出租校舍和场地,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义务经费投入实行省人民政府统筹落实,省、市州、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原则共同负担。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和地方附加,纳入同级财政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安排不低于5%的比例和从国有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10%重点用于学校的校舍建设和维修改造、教学设备购置等。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确保国家和省确定的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各项资金用于农村教育的比例不低于50%,且不包含。公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不得负债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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