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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条规定学校的义务是

2020-11-21 812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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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是关于国家、家庭、学校和社会保障义务教育权利实现的义务的规定。义务教育是一项系统工程,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利的实现,需要国家、家庭、学校、社会严格履行法律规定的各项保障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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