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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实行督导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义务教育督导工作,并接受上级教育督导机构的指导。...
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依法举办的民办学校实施义务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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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建设确需拆迁学校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协商,并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按照原面积和用途优先就近重建,归还产权,不得缩小校园面积,不得影响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鼓励开发建设单位按照学校布局规划和建设标准配套建设学校。配套建设的学校可以无偿移交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政策优惠。自行办学的,应当按照免试就近和不收学杂费的规定优先满足开发区域内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向其拨付相应的义务教育经费。
本省实行国家统一的义务教师资格制度。教师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学校不得使用未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和地方附加,纳入同级财政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安排不低于5%的比例和从国有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10%重点用于学校的校舍建设和维修改造、教学设备购置等。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确保国家和省确定的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各项资金用于农村教育的比例不低于50%,且不包含。公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不得负债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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