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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确定合同是否生效的纠纷中的举证责任由主张合同生效的一方承担。 2、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原告)对合同订立...
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相应的法律效力。我们应注意不能把合同生效与合同成立混为一谈,两者既有联系也有区别。合同成立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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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市场价值多少?是否具备相应资质?什么货物?通过什么方式交易?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解释》对“合同履行地”作出了规定。 1、“合同履行地”有约定依约定,没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并结合合同履行义务确定履行地。 《民诉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2、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没约定履行地的,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 《民诉法解释》第十九条规定,“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履行地的确定。 《民诉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过去,消费者维权中最常见的问题是“举证难”。因为民事诉讼一般是“谁主张谁举证”,消费者要承担举证责任。尤其对家电产品而言,消费者由于不掌握家电相关技术信息,很难证明其是否存在瑕疵,如果进行产品质量鉴定又需较大费用,这使得很多消费者放弃维权。为此,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对部分商品质量纠纷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将消费者“拿证据维权”转换为经营者“自证清白”,最大限度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该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6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需要注意的是,该规定仅适用于经营者提供的几种耐用商品和装饰装修等服务,且仅限于购买或接受服务之日起6个月内所产生的纠纷。根据上述规定,你的洗衣机有无质量问题,应由销售商拿证据来证明。如果销售商无法证明就要承担败诉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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