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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证明当事人(原、被告或第三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户口簿、暂住证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执照副本、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注册资料、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在讼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名称变更或分立、合并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二、证明买卖合同关系及从属的担保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 1、买卖合同; 2、订(定)货单; 3、证明邀约、承诺生效的信函、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 4、证明口头合同成立和生效的证据,如证人证言、实际履行凭证等; 5、证明担保合同关系的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或交付定金的凭证、保函等。 三、证明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交、收货凭证:交货单、送货单、提货单、收货单、入库单、仓单、运单等; 2、货款收支凭证:收据、银行付款凭证、发票等; 3、证明拖欠货款的证据:结算清单、欠条、还款计划还款承诺书、能证明欠货款事实的信函等; 4、收货方提出质量异议的信函、证人证言、有关单位的证明、检验报告、客户投诉、退货和索偿的证据; 5、合同约定向第三人履行或第三人履行的,则提交第三人关于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明及相应凭证。 四、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计算清单,并注明计算方法、公式、依据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法释(2001333号,在劳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做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一、证明当事人(原.被告或第三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是自然人时,必须提交身份证、户籍簿、暂住证等身份证资料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时,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工商登记机关发行的工商登记资料、社区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发生诉讼法律事实后,有名称变更或分立。合并时,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二、证明买卖合同关系和所属担保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 1、买卖合同; 2、订购(定)发票 3、证明邀请。承诺生效的信。数据电子文件(包括电报、电子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 4、证明口头合同成立和生效的证据,如证人证言、实际履行证明书等 5、证明保证合同关系的保证合同.抵押合同.抵押合同.预付款合同或预付款证明书.保证书等。 三、证明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交货.收据:交货单.交货单.收据.收据.入库单.仓库单.运输单等 2、货款收支证明书:收据、银行支付证明书、收据等 3、证明拖欠款项的证据:清算清单、拖欠款项、偿还计划偿还承诺书、拖欠款项事实的信件等 4、收件人发出质量异议的信.证人证言.相关机构证明.检验报告.客户投诉.退货和索赔证据 5、合同约定向第三人履行或第三人履行的,则提交第三人关于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明及相应凭证。 四.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计算清单,并注明计算方法.公式.依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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