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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案件,是指法人之间、法人与公民之间,因签订、履行合同而发生权利义务争议而提起的诉讼。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成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合同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对代理权合同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1、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2、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2001年12月21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医疗机构对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医疗过程中是否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意思是:1。患者应承担初步举证责任。在医疗损害赔偿诉讼中,患者应当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成立承担初步的举证责任。举证责任责任可以转移。如果患者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确立证明达到达真实的程度,证明责任将转移到医疗机构。三是确定责任转移的依据。确定医疗机构对没有因果关系和医疗过错承担证明责任,主要基于以下三点:一是患者的医学知识非常有限,在治疗过程中也处于被动服从的地位;其次,如果因错误造成损害,在手术过程中一直处于麻醉状态,医疗过程中不可能知道证明责任的实质性分配标准,证明责任应由离证据最近或控制证据源的一方承担。最后,对因果关系和医疗过失的认定,涉及医学领域中的专门问题,一般都要通过鉴定才能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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