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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督检查。经监督检查发现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不符合设立条件或者有违反教育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职业培训类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一)制定完善设置标准;(二)建立健全从事培训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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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将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等放置在其主要办学场所的显著位置,做到亮证办学。
从事非学历教育培训的机构,应当如实告知受教育者关于培养目标、课程设置、师资状况、教学地址、收费项目和标准等情况,不得有下列侵害受教育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一)以虚假广告、保证升学或者就业等欺诈手段诱导受教育者;(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目;(三)降低教学标准,安排不合格的教学人员从事教学活动,不提供相应的教学设备和设施;(四)以不正当手段使受教育者提前终止或者延迟学业。
非公益性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不得有下列侵害受培训者的行为:(一)不具备合法资格进行教育培训;(二)以虚假条件诱骗参加培训;(三)以虚假成绩证明教育培训的成效;(四)违背事先的承诺,提高收费标准,擅自增加其他收费项目;(五)违反承诺,不能提供或者不能完全提供合格的教师从事教学活动,不能提供相关的教学场所、教学设备、设施;(六)违背承诺,降低生活设施的档次、水平,减少应当提供的服务项目或者内容;(七)以不正当手段迫使受培训者终止学业;(八)其他对受培训者不公平、不正当的行为。经营者有前款行为之一的,应当在受培训者提出退学退款要求之日起五日内,退还除双方同意扣除的必要的生活费、学习资料费外的全部费用,并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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