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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益性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不得有下列侵害受培训者的行为:(一)不具备合法资格进行教育培训;(二)以虚假条件诱骗参加培训;(三)以虚假成绩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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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学历教育和培训机构大都由个人、个人合伙或者私营企业投资成立,以营利为目的,所以一般不是公益性非营利组织,大多不具有法人资格,对外承担债务则可能无限连带责任。只有少数具有法人资格的职业培训学校承担有限责任。即使是非营利的学校,其组织形式也存在法人、合伙、个体之分。参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12条规定:“准予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并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别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
非公益性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不得有下列侵害受培训者的行为:(一)不具备合法资格进行教育培训;(二)以虚假条件诱骗参加培训;(三)以虚假成绩证明教育培训的成效;(四)违背事先的承诺,提高收费标准,擅自增加其他收费项目;(五)违反承诺,不能提供或者不能完全提供合格的教师从事教学活动,不能提供相关的教学场所、教学设备、设施;(六)违背承诺,降低生活设施的档次、水平,减少应当提供的服务项目或者内容;(七)以不正当手段迫使受培训者终止学业;(八)其他对受培训者不公平、不正当的行为。经营者有前款行为之一的,应当在受培训者提出退学退款要求之日起五日内,退还除双方同意扣除的必要的生活费、学习资料费外的全部费用,并承担赔偿责任。
非学历教育培训服务机构应当如实告知受教育者培养目标、教育项目、课程设置、师资状况、办学与教学地址、学习时限、收费项目和标准、发放证书的认可机构等情况。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营者应当退还有关费用,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一)以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欺诈受教育者;(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目;(三)达不到承诺的教育标准,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教学设备和设施;(四)以不正当理由使受教育者提前终止或者延迟学业;(五)颁发的证书得不到有关机构认可;(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侵害受教育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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