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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基本条件 1.举办者(法人)及管理人员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违法犯罪记录;学校负责人和业务主管具有2年以上教育工作经历,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国办学校在职在编人员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2.要有与办学规模和办学层次相适应的专职和兼职教师,教师总数不少于6人,其中专职教师不少于2人。所聘教师具备国家规定的任教资格和学历要求,其中开展高中教育培训机构的教师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高中教师资格证。 3.要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稳定、集中、安全标准和周边环境符合办学要求的校舍。教学及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租赁校舍办学的,租期不少于3年。 4.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须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评估。
从事非学历教育培训的机构,应当如实告知受教育者关于培养目标、课程设置、师资状况、教学地址、收费项目和标准等情况,不得有下列侵害受教育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一)以虚假广告、保证升学或者就业等欺诈手段诱导受教育者;(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目;(三)降低教学标准,安排不合格的教学人员从事教学活动,不提供相应的教学设备和设施;(四)以不正当手段使受教育者提前终止或者延迟学业。
民办非学历教育和培训机构大都由个人、个人合伙或者私营企业投资成立,以营利为目的,所以一般不是公益性非营利组织,大多不具有法人资格,对外承担债务则可能无限连带责任。只有少数具有法人资格的职业培训学校承担有限责任。即使是非营利的学校,其组织形式也存在法人、合伙、个体之分。参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12条规定:“准予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并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别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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