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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已交了首付及配套费等,可以要求退房并索赔。 建设部令第131号《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
当然要退,因开发商的问题,而且是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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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销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与购房者签订认购协议的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无效民事行为,开发商应当如数返还购房者定金。此外,《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按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开发商也应向购房者返还所收取的费用。同样,如果因开发商的原因未能签订合同的,购房者也不能主张定金权利而要求开发商双倍返还。
一,按照相关规定开发商没有预售房许可证是不可以进行售房活动的,开发商无证操作已属于违法违规操作二,开发商不具备开盘出售房屋的资格,签定的购房协议无效。开发商应无条件退还定金。按照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卖买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预售证即《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的批准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国务院令第248号《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已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建设部令第131号《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纷争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限定:“出卖人未获到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在诉讼前获到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能够认定有效。”开发商在出售商品房前未获到预售许可证,你们的合同依法无效,开发商应承受赔偿职责,开发商不仅要退还已收的全部房款,还应该依法承受不超出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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