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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建筑物不得减少周边原不满足国家日照标准的建筑物的时间;新建建筑物导致周边原满足国家日照标准的建筑日照时间减少的,减少后的日照时间不得低于...
城市公共汽(电)车站场分为首末站、枢纽站、停车场、保养场四类,各类站场设施应当与其他交通方式实现高效衔接并符合以下要求:(一)首末站应当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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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停车设施的规划和设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停车设施位置及数量应当根据停车容量、交通组织确定,出入口数量应当不少于2个,其净距应当大于20米;停车泊位小于50个时,可设一个出入口,但应当满足双向行驶要求;停车泊位大于500个时,出入口应当不少于3个,并应当单独设置人流专用出入口;(二)停车设施出入口不宜沿城市快速路、主干路设置。出入口距离人行天桥、地道口、桥梁隧道引道不少于50米,距离城市道路交叉口距离不少于50米(附图7—1);停车设施地下出入口距离城市道路红线不少于7.5米;(三)停车设施出入口净宽,单向通行的不小于5米,双向通行的不小于7米;(四)停车设施应当按《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的规定设置残疾人停车泊位;(五)商业建筑规模大于10000平方米的商业、住宅混合建筑,其住宅和商业配建停车设施一般应当分开设置,并分别设置单独的出入口;(六)结合用地开发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应当设置独立区域、单独的出入口和明确的标志和诱导系统。
建筑退让按照建(构)筑物最凸出部分的外缘垂直投影线起算。
铁路、桥梁、港口、公路、机场等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设计规范标准,并满足下列要求:(一)城市建筑物与铁路线、铁路通讯架空线的安全距离,应当符合《建筑物与铁路安全间距》(附表7—7)的规定;城市道路与铁路交叉方式应当符合《城市道路与铁路交叉控制方式》(附表7—8)的规定;城市道路下穿铁路时,铁路桥下净空应当符合《城市道路控制净空》(附表7—9)的规定;城市道路与铁路平交时,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二)港区和锚地应当避开桥梁、隧道、水上渡口、过江管线和水厂取水口;(三)城市出入口道路应当与周边用地建设统筹协调,与城市道路系统合理衔接;公路长途客运站应当与城市公共交通、其他对外交通方式衔接,并配套建设公交场站和加油加气站;公路货运站应当布置在城市主要出入口道路附近,并配套建设加油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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