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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城市规划道路的建筑物,其后退城市规划道路红线范围用地、建筑体量关系、材质运用、色彩选取、屋顶形式等规划设计应当符合本市城市设计编制与管理技...
工业园区内,工业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可按照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要求适当减少,但减少幅度不得超过20%,并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间距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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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使用和建设项目的选址应当符合集约利用、整体实施的原则,除公益性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外,建设项目的用地规模应当满足最小开发单元的要求。其中,居住项目应当不小于10000平方米,商业、服务业等公共设施项目应当不小于8000平方米,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除外:(一)街区内邻近土地已经开发建设完成,规划期内不具备扩大建设可能性的;(二)街区内邻近土地为市政基础、公益设施等用地,且实施特殊功能控制不宜扩大、合并实施的;(三)中心城区零星合法建筑被鉴定为D级危险房屋,未压占规划“五线”(即红线、黄线、蓝线、绿线、紫线),且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出具不具备纳入征收范围条件说明的;(四)按照批准的总平面规划或者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分期实施的;(五)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确需进行建设的。
建筑间距应当综合考虑城市空间景观、、消防、采光、通风、视觉卫生、节能等要求,并按照下列规定计算:(一)建筑间距按照两栋建筑物外墙外边缘线之间的水平距离计算;(二)建筑物南北向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以南侧建筑物的建筑高度为标准计算;东西向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以较高建筑物的建筑高度为标准计算;两栋建筑物平行布置且与正南北向夹角大于60度的,以较高建筑物的建筑高度为标准计算;(三)建筑物纵墙面外挑阳台、梯平台、走廊及凸出辅助设施部分的累加长度为纵墙面长度二分之一及以上的,其间距以最大外凸部分的垂直投影线计算;建筑物山墙面有居室门窗、阳台的,按照建筑物纵墙面计算建筑间距;(四)单栋建筑物内包含混合业态的建筑间距应当分别按照不同业态相对应的标准计算。
新建建筑物不得减少周边原不满足国家日照标准的建筑物的时间;新建建筑物导致周边原满足国家日照标准的建筑日照时间减少的,减少后的日照时间不得低于国家日照标准;容积率在5.0以上的新建项目,导致其周边居住建筑不符合国家日照标准的户数不得大于该栋建筑物总户数的5%,建设单位应当征得周边受影响住户的同意,并签署协议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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