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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城市规划道路的建筑物,其后退城市规划道路红线范围用地、建筑体量关系、材质运用、色彩选取、屋顶形式等规划设计应当符合本市城市设计编制与管理技...
工业园区内,工业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可按照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要求适当减少,但减少幅度不得超过20%,并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间距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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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建筑应当满足每套住宅至少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大寒日不低于2小时时间的国家标准。列入市、区人民政府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的建设项目,其用地范围内的新建住宅建筑应当满足每套住宅至少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大寒日不低于1小时日照时间的国家标准。
建筑间距应当综合考虑城市空间景观、、消防、采光、通风、视觉卫生、节能等要求,并按照下列规定计算:(一)建筑间距按照两栋建筑物外墙外边缘线之间的水平距离计算;(二)建筑物南北向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以南侧建筑物的建筑高度为标准计算;东西向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以较高建筑物的建筑高度为标准计算;两栋建筑物平行布置且与正南北向夹角大于60度的,以较高建筑物的建筑高度为标准计算;(三)建筑物纵墙面外挑阳台、梯平台、走廊及凸出辅助设施部分的累加长度为纵墙面长度二分之一及以上的,其间距以最大外凸部分的垂直投影线计算;建筑物山墙面有居室门窗、阳台的,按照建筑物纵墙面计算建筑间距;(四)单栋建筑物内包含混合业态的建筑间距应当分别按照不同业态相对应的标准计算。
新建建筑物不得减少周边原不满足国家日照标准的建筑物的时间;新建建筑物导致周边原满足国家日照标准的建筑日照时间减少的,减少后的日照时间不得低于国家日照标准;容积率在5.0以上的新建项目,导致其周边居住建筑不符合国家日照标准的户数不得大于该栋建筑物总户数的5%,建设单位应当征得周边受影响住户的同意,并签署协议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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