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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裁定书是指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书的执行而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
原告XXX,男,1948年1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回族,个体工商户,现住XXXXXX被告XXX男,1953年10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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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了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相关程序。该条第五款规定:“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表面上看,《民事诉讼法》对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救济途径的规定一目了然。但实务中,许多业内人士,包括律师和法官在内,对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究竟可采取哪些途径救济,仍存在诸多疑问。这些疑问包括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除了根据前述规定重新申请仲裁和起诉外能否申请再审或抗诉、能否申请执行异议或复议、能否申请执行监督或检察监督等,也包括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作出后当事人依《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重新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是否导致通过其他救济程序救济的权利的丧失,等等。为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以上涉及的法律问题根据现有法律规范进行梳理探讨,以便为实务操作提供依据和参考。
裁定中止执行,待有财产时恢复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中止执行:(1)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2)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3)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4)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5)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的。
申请人:王某,男,汉族,1976年*月*日生,住 被申请人:武汉**有限公司 住址:武汉市 负责人:联系电话: 请求事项: 1.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已解除; 2.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4291元; 3.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所欠工资和各项补贴9600元; 4.裁判被申请人支付赔偿金6480元; 5.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加班费160元;(2009年4月份加班费) 6.裁判被申请人根据合同约定向申请人按比例发放年绩效工资6066.67元; 7.裁判被申请人根据合同向申请人按比例发放第13个月工资2211元; 8.裁判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2008年12月25日至2009年9月份社会保险费; 9.裁判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的律师代理费1000元 事实与理由: 2008年12月25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正式工作,并于同日与被申请人签订了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一份,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期限为2008年12月25日起至2011年12月24日止,其中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工作内容为工程师;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资报酬为年薪44500元,支付方式:年薪中80%约定为年基本工资,共计36400元,按13个月发放,第13个工资参照当年业绩评定进行发放,约定月度基本工资为2800元,试用期工资为每月2240元,年薪中的20%约定为年绩效工资,共计9100元,在财年度发放;《劳动合同》还对其它事项进行了具体约定合同签订后,由于申请人工作表现出色,被申请人于2008年1月5日提前转为正式工并提升为用服部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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