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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执……号 申请执行人:×××,……。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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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国内仲裁裁决书属于其他法律文书的范畴。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6条;其他法律文书包括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 其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7条:“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所以,综上所述,您可以向对方当事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对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异议的裁定不服,可以上上级人民法院上诉,也可以通过再审方式撤销原判决。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了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相关程序。该条第五款规定:“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表面上看,《民事诉讼法》对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救济途径的规定一目了然。但实务中,许多业内人士,包括律师和法官在内,对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究竟可采取哪些途径救济,仍存在诸多疑问。这些疑问包括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除了根据前述规定重新申请仲裁和起诉外能否申请再审或抗诉、能否申请执行异议或复议、能否申请执行监督或检察监督等,也包括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作出后当事人依《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重新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是否导致通过其他救济程序救济的权利的丧失,等等。为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以上涉及的法律问题根据现有法律规范进行梳理探讨,以便为实务操作提供依据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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