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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淀区劳动仲裁申请书

2022-07-04
申请人:王某,男,汉族,1976年*月*日生,住 被申请人:武汉**有限公司 住址:武汉市 负责人:联系电话: 请求事项: 1.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已解除; 2.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4291元; 3.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所欠工资和各项补贴9600元; 4.裁判被申请人支付赔偿金6480元; 5.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加班费160元;(2009年4月份加班费) 6.裁判被申请人根据合同约定向申请人按比例发放年绩效工资6066.67元; 7.裁判被申请人根据合同向申请人按比例发放第13个月工资2211元; 8.裁判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2008年12月25日至2009年9月份社会保险费; 9.裁判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的律师代理费1000元 事实与理由: 2008年12月25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正式工作,并于同日与被申请人签订了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一份,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期限为2008年12月25日起至2011年12月24日止,其中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工作内容为工程师;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资报酬为年薪44500元,支付方式:年薪中80%约定为年基本工资,共计36400元,按13个月发放,第13个工资参照当年业绩评定进行发放,约定月度基本工资为2800元,试用期工资为每月2240元,年薪中的20%约定为年绩效工资,共计9100元,在财年度发放;《劳动合同》还对其它事项进行了具体约定合同签订后,由于申请人工作表现出色,被申请人于2008年1月5日提前转为正式工并提升为用服部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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