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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会议时间、地点的确定、会议的通知、会议文件的准备、会场布置、会议签到、会议表决计统、会议决议、会议记录、会议摄像、会场清理、会场突发事...
第一次会议议程一、会前准备1.债权人签到、与会其他人员签到;2.人民法院核对参加会议的债权人身份及代理人的授权;3.人民法院宣布参加会议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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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前准备1.签到、与会其他人员签到;2.人民法院核对参加会议的债权人身份及代理人的授权;3.人民法院宣布参加会议的人员:债权人、管理人、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财务人员、工会代表;4.人民法院对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有关问题的说明(包括:对参会人员的说明、对通过决议条件的说明、对申报债权总额和比例的说明、对暂不成立债权人委员会的说明);5.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二、开会1.宣读破产案件受理裁定;2.宣读债权人会议职权;3.通告对债权人的通知情况;4.破产管理人作执行职务的阶段性工作报告;5.破产管理人宣读管理人对申报债权的说明;6.向债权人提交申报债权材料,提请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7.宣布债权人会议对债权的审查结果;8.破产管理人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作财产状况报告;9.破产管理人宣读资产处置方案;10.债权人会议就资产处置方案进行表决;11.破产管理人宣读破产管理人报酬方案;12.债权人会议就管理人报酬方案进行审议;13.破产管理人宣读提请债权人会议决定停止债务人营业的意见;14.债权人就是否停止债务人营业进行表决;15.破产管理人宣读下一阶段工作计划,并提请债权人会议监督计划的实施;16.宣布闭会。
债权人会议是全体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进行权利自治的临时机构。债权人会议是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一个重要的环节。是“实现债权人破产程序参与权的机构”。债权人会议的制度构建和运作方式以及债权人会议的职权设定等均应围绕此一定性展开。为便于充分实现债权人的破产程序参与权,应当承认和强化债权人会议的听取报告权、选任常设的监督机构权、决定营业的继续和停止、指示破产财产的管理方法等职权。 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公告是破产公司处理破产清算的相关内容。
第 一、债权人会议是一个法定的临时性机构。 它是依照企业破产法律的规定组成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一定期间内,由所有债权人参加组成债权人会议。它不是一个常设机构,它只在需要议决有关破产事项时,才被召集、讨论议决有关事项。 第 二、债权人会议是在人民法院领导下,由全体债权人参加并行使权利的机构,它在人民法院监督下,由全体债权人参加,对有关法定事项作出决议,听取债务人的必要说明和破产清算组和各类报告等。 第 三、债权人会议既是依法行使权利的决议机构,又是一个监督机构。比如,体现在讨论并决定是否通过和解协议草案和破产财产的处理及分配方案时它是一个决议机构; 体现在对企业执行和解协议和整顿方案的情况实行监督时它是一个监督机构;对于债权人证明材料的审查,确认债权的性质和数额的行为时既是一个决议机构又是一个监督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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