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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破产法》第61条的规定,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一)核查债权;(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三)监督管理人...
债权人会议的职责是什么呢债权人会议是全体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进行权利自治的临时机构。其权利范围和行使方式均由法律直接规定,主要是决议职能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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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债权人会议多数大陆法系公司法规定了公司债债权人会议制度。我国公司法没有规定这一制度,但亟须借鉴之。(一)法律地位公司债债权人会议,是为了公司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设立,通过会议的形式集体行权的法律机制。公司债债权人会议不是常设机构与公司股东会相似,但公司债债权人会议不是公司的组织机构,故又区别于股东会。此外,公司偾债权人会议也区别于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人会议,二者在适用情形、组成、具体功能等方面均不可同日而语。只有个别公司法賦予公司债债权人会议以法人资格。如法国《商事公司法》第293条规定,“同一次发行的公司债债券持有人,为维护其共同利益依法自动组成享有民事法律人格的集团”。大多数公司法承认公司债债权人会议的社团性
所有债权人均可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包括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和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的担保人。但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在债权人会议上没有表决权,放弃了优先受偿权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有表决权。
《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规定: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是:(一)审查债权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是否有财产担保及其金额;(2)讨论和解协议草案;(3)讨论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此外,债权人会议还有听取债务人企业整改报告的权利(法律第20条)、监督破产清算组活动的权利(破产法意见第53条)、申请终止整改的权利(破产法意见第37条)等。可见,立法在债权人会议的决议权上有充分的规定,但在行使具体参与权、限制和监督程序方面略显薄弱。例如,在破产管理人的选择、是否设立常设的破产监督人、是否继续经营和破产财产管理的指示等方面,立法没有给债权人会议表达意志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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