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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债权人会议

2020-05-27 330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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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议程,包括:会议时间、地点的确定、会议的通知、会议文件的准备、会场布置、会议签到、会议表决计统、会议决议、会议记录、会议摄像、会场清理、会场突发事件的预见和应对、会议人员配置和训练、会议文件的整理、会后问题的反馈和解决、会议总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公告内容包括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第六十二条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前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 第六十三条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通知方式可根据债权人的具体人数、地域分布及通知效果,采取电话、公告或书面通知等方式,尽可能通知到本人,如果不是众所周知的地点,还应告知其准确位置、行车路线及标志性建筑,以方便债权人顺利找到会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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