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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核查债权; (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三)监督管理人; (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通过重整计划; (七)通过和解协议; (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
债权人会议享有的职权的内容包括:(一)、核查债权。(二)、对选任管理人和管理人报酬的监督。(三)、监督管理人。(四)、选任和撤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五)、决定债务人是否继续营业。(六)通过重整计划。(七)通过和解协议。(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一、公司财产开始分配时债权人未在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但在公司财产分配开始向公司补充申报债权的,清算组应当调整公司财产分配方案,将该债权人的债权列入清算范围。 二、公司财产分配未结束时债权人在财产分配开始后,财产分配结束前,向清算组提出清偿要求的,公司仍应予以清偿。但对该逾期债权人的清偿应列于其他已申报债权人之后,以剩余财产清偿该逾期债权。 三、公司财产分配结束后债权人主张债权时,公司财产已经分配完毕,且债权人因重大过错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债权,则视为债权人放弃权利,债权人不能要求公司清偿。判断债权人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大过错,可考虑以下情形:当清算组已通过书面形式明确告知债权人申报的期限、地点及通讯地址等,债权人的逾期未申报就违反了债权人这一特殊身份所应尽的注意义务,构成重大过错,只能在公司尚未分配的财产中依法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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