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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争议有以下处理机构: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乡镇和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劳动行政部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六大亮点如下: 1、延长了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间; 2、缩短了劳动争议仲裁审理期限; 3、仲裁管辖体现了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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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劳动仲裁的仲裁时效是: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劳动争议案件第三人,是指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因而参加到原、被告已经开始的劳动争议诉讼中来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2条规定:“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仲裁委员会通知参加仲裁。” 确定第三人资格,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活动的时间,必须是在他人之间的仲裁或诉讼活动已经开始,但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法院尚未作出最终的裁决或裁判的; (二)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活动的依据,必须是与本案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三)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活动的目的,必须是为了维护自己合法的劳动权益,并且以自己的名义参加仲裁或诉讼活动。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2条
1、办理劳动争议的法律依据可以参考《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2、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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