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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作废后,当事人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无效的合同自始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有过错的...
根据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为明确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甲方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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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作废后,当事人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无效的合同自始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
根据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为明确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甲方房屋事宜,订立本合同。
不作废。出租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愿的表示,受法律保护。在租赁期间,出租人死亡,但并不影响原租赁合同的效力。当出租人的继承人继承房屋时,继承人就自动成为新的产权人,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继承人无权收回房屋。 《民法典》规定的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形有7种,即: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债务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一方当事人死亡,显然不属于上述(一)至(六)的情形,而当事人如果不在合同中约定一方当事人死亡后合同效力终止或者不将一方当事人死亡约定为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条件并且行使合同解除权的话,似乎合同权利义务还继续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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