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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作废后,当事人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无效的合同自始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有过错的...
1.房屋租赁合同如果是单位之间的。应该盖单位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 2.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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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废。出租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愿的表示,受法律保护。在租赁期间,出租人死亡,但并不影响原租赁合同的效力。当出租人的继承人继承房屋时,继承人就自动成为新的产权人,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继承人无权收回房屋。 《民法典》规定的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形有7种,即: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债务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一方当事人死亡,显然不属于上述(一)至(六)的情形,而当事人如果不在合同中约定一方当事人死亡后合同效力终止或者不将一方当事人死亡约定为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条件并且行使合同解除权的话,似乎合同权利义务还继续存在。
自然人和自然人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只要甲乙双方签字后就生效了。如果甲方是单位,乙方是自然人,甲方需要在《房屋租赁合同》上加盖公章才生效。因此对于租赁合同盖章是否有效是要看签订双方之间的关系。
房屋租赁合同作废后,当事人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无效的合同自始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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