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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营不善,希望裁剪人员

2022-10-21
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抚养的老人或者未成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至于补偿金额,在公司工作一年,发一个月上年度平均基本工资(不算奖金、绩效工资)数额的补偿金,员工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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