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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治疗,停止享受工伤待遇,没有赔偿,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停止享受工伤保...
《工伤保险条例》第38条规定,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具体的工伤待遇完全依照初次工伤的待遇处理: 住院治疗的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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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愿放弃工伤认定,是无效的。无论是人身损害民事赔偿,还是工伤保险,伤残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确定赔偿标准(计算工伤保险待遇)的基础和前提条件,不进行鉴定,就不能正确适用法律计算赔偿额度。 2、因此,签订《自愿放弃伤残鉴定协议》与法律规定相悖,属于无效协议,当事人可以反悔。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是有安全保障的义务的,需要保障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如果劳动者遭遇工伤的,是需要进行工伤认定的,用人单位是需要负责的。
能。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如果单位在一个月内不申报工伤的,职工可以在事故发生后一年内,向工伤认定机关申报工伤。 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工伤范围是工伤认定的前提,一般由法律直接规定。各国及地区的工伤保险法律以及国际劳工公约对工伤范围的规定主要采取以下几种立法模式:概括式立法模式、列举式立法模式、混合式立法模式。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范围采取列举式立法模式,通过肯定性列举和否定性列举相结合的方式,明确了我国《工伤保险条例》拟规范的工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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