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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员的主要职责:(一)负责对当事人有关婚姻状况声明的监誓;(二)审查当事人是否具备、、补发婚姻证的条件;(三)签发婚姻证。...
婚姻登记员每办完一对登记,应当依照《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对应当存档的材料进行整理、保存,不得出现原始材料丢失、损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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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处实行政务公开,下列内容应当在婚姻登记处公开展示:(一)本婚姻登记处的管辖权及依据;(二)的基本原则以及夫妻的权利、义务;(三)、登记的条件与程序;(四)补领婚姻证的条件与程序;(五)无效婚姻及可撤销婚姻的规定;(六)收费项目与收费标准;(七)婚姻登记员职责及其照片、编号;(八)办公时间和服务电话(设置多个婚姻登记处的,应当同时公布;巡回登记的,应当公布巡回登记时间和地点);(九)监督电话。
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登记声明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分别参照本规范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填写。
婚姻登记员由本级民政部门考核、任命。婚姻登记员应当由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进行业务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婚姻登记员资格证书,方可办理婚姻登记。其他人员不得从事本规范第十九条规定的工作。婚姻登记员资格证书由省级民政部门统一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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