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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七章

2020-07-10 1,069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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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北京市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七章的内容规定的内容是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和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法律依据
根据《北京市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试行)》第七章规定: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和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根据《北京市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试行)》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或者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应当亲自到场。根据《北京市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试行)》第六十一条规定:申请出具证明的当事人应当提交本人户口簿和身份证(军人提交军人身份证件)。当事人无法提交身份证件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当事人出具的符合本规范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和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出具证明。当事人申请出具证明时为外国公民或者华侨、港澳台居民、出国人员的,按照《婚姻登记条例》及相关规定提交身份证件。婚姻状况为离婚或者丧偶的当事人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应当同时提交生效离婚证件或者丧偶证明。根据《北京市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试行)》第六十二条规定:申请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当事人应当已在内地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婚姻登记。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当事人婚姻状况应当是未婚、离婚或者丧偶。根据《北京市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试行)》第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或者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委托书。申请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目前的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外国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应当经过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根据《北京市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试行)》第六十四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和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应当以婚姻登记档案为依据。根据《北京市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试行)》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档案在婚姻登记机关保管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为当事人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并加盖查档专用章。依当事人申请,婚姻登记机关应当为其出具当事人档案内容复印件并加盖查档专用章。依当事人申请,婚姻登记机关应当为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并加盖婚姻登记专用章。根据《北京市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试行)》第六十六条规定: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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