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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处实行政务公开,下列内容应当在婚姻登记处公开展示:(一)本婚姻登记处的管辖权及依据;(二)民法典的基本原则以及夫妻的权利、义务;(三)结婚登记、离婚登记的条件与程序;(四)补领婚姻证的条件与程序;(五)无效婚姻及可撤销婚姻的规定;(六)收费项目与收费标准;(七)婚姻登记员职责及其照片、编号;(八)办公时间和服务电话(设置多个婚姻登记处的,应当同时公布;巡回登记的,应当公布巡回登记时间和地点);(九)监督电话。
具有办理婚姻登记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置婚姻登记处。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设置婚姻登记处,应当形成文件,对外公布并报上级民政部门备案。
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的,填写《审查处理表》和结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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