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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0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工伤认定中的“上下班途中”等问题做出了进一步细化,“合理时间...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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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途中买菜受伤算工伤。法律明确规定了,在上下班的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其他交通工具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上下班买菜的,属于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范围内。因此,上下班途中买菜受伤算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上下班买菜受伤不一定算工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2、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3、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4、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对于上下班买菜受伤认定为工伤必须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第一,是在上下班途中;第二,是受到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第三,是本人承担非主要责任;第四是合理时间以及合理路线的前提下造成的伤害。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在这里,并不考虑职工遭受机动车伤害时在做什么事情。 同时,在上下班途中的途中应理解为职工在上下班,包括加班加点的上下班的合理路途中,可以参照路途的方向、距离的远近及时间因素等综合判断。 一般来讲,只要职工所走的路线和所花的时间不是太违背常理,不是明显的不合理,就可以认定为合理的上下班路线,因此应当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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