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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停止其资格考核工作:(一)考核中心条件变化,不满足规定要求的;(二)不依据本规定进行焊工、焊接操作工考试的;(三)拒绝或者妨碍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四)工作管理混乱,考试工作质量低劣的;(五)严重违规,弄虚作假的。
拟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活动的焊工、焊接操作工,应当向考核中心提出考试申请。申请考试的焊工、焊接操作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初中或者初中以上学历;(二)身体健康;(三)有能力按照焊接工艺规程进行操作;(四)有能力独立担任焊接工作。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可以选定为考核中心:(一)建立了健全的焊工、焊接操作工考核质量保证体系,具有完善的考核和管理制度、考试细则、满足考试要求的焊接工艺规程和专项理论知识考试题库等;(二)具有5年以上的核级焊工、焊接操作工考核业绩,且考核焊工、焊接操作工不少于300人次;(三)具有与拟从事的焊工、焊接操作工考核活动相适应的场地,包括技能操作考试场地(至少20个工位)、理论考试教室、钢材库或者试件库、焊材库、检验场地、档案库或者资料库等;(四)具有与拟从事的焊工、焊接操作工考核活动相适应的设备,包括焊接设备、焊条和焊剂烘干设备、试件和试样制作设备、理化检验和无损检验设备、热处理设备及测量工具等;(五)人员组成至少包括:工程师职称以上的专职焊接专业技术人员3名,专职核Ⅱ级以上表面和体积无损检验人员各1名;(六)具备组织焊工、焊接操作工考试和管理焊工、焊接操作工焊接档案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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