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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核准颁发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证书,其主要职责是:(一)选定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考核中心(以下...
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证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焊工、焊接操作工姓名及聘用单位;(二)考试合格项目;(三)有效期限;(四)证书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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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中心应当将焊工、焊接操作工考试的结果记入考试评定报告,将操作技能考试试件的检验结果记入考试检验记录表。考核中心应当在考试结果评定后10个工作日内,将考试合格焊工、焊接操作工的考试评定报告,经中心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
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证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焊工、焊接操作工姓名及聘用单位;(二)考试合格项目;(三)有效期限;(四)证书编号。
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证书的有效期限为3年。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在有效期内从事考试合格项目的焊接工作质量优良,需要继续从事焊接活动的持证焊工、焊接操作工,应当于有效期届满60个工作日前,向考核中心提出延续申请。考核中心应当自收到延续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延续申请的初步审查,提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建议,并将延续申请和焊工、焊接操作工连续操作记录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期限为十二个月,延长期自焊工、焊接操作工考试合格项目有效截止日期算起。不符合延期条件或者延长期满的焊工、焊接操作工,需要继续从事焊接工作的,可以重新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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