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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效益差,不裁员。劳动者想终止劳动合同的,可以通过协商一致终止或者通知终止;劳动者希望用人单位经济裁员,然后支付经济补偿的,可以与用人单位...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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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认为公司效益不好,也得用大家吗? 公司基于自身原因是可以对于合同期内的员工给予一定经济补偿并解除劳动合同的。这是符合法律的。 至于重新找到工作的,既然有新工作了,为什么还要和公司纠缠不休呢?公司的目的只是想换个方式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没有找到新工作,单位又只是放长假发最低保障工资,那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解决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的。 ---我个人非常不喜欢单位明明效益不好,待遇比较低,自己心里意见很多,还不愿意走的员工。
裁员之后单位还要按照被裁员工在单位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而且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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