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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国发198690号发布)第五条规定:“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4、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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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4、个人非营业用的房产。 5、经财政部批准的其他房产。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4、个人非营业用的房产 5、经财政部批准的其他房产。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税免征房产税,如果是用于出租的房产则不属于免税范围。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其中不包括工厂、商店、招待所等房产。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4、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损坏不堪使用的房屋和危险房屋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都属于免税房产。 符合上述条件的房产都是可以免收房产税的,按照这个标准征收房产税的话,很多房产是免征房产税的。并且能有效的帮助部分人员减少支出压力,可以看出国家的政策还是很人性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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