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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购人向中国证监会报送要约收购报告书后,在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之前,拟自行取消收购计划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取消收购计划的申请及原因说明,并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该收购人不得再次对同一上市公司进行收购。 2.收购人发出全面要约的,应当在要约收购报告书中充分披露: (1)终止上市的风险 (2)终止上市后收购行为完成的时间 (3)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剩余股东出售其股票的其他后续安排。 3.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 4.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在收购期限内,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5.在要约收购期限届满3个交易日前,预受股东可以委托证券公司办理撤回预受要约的手续,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预受要约股东的撤回申请解除对预受要约股票的临时保管。在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3个交易日内,预受股东不得撤回其对要约的接受。
1、订立买卖合同:房产买卖双方通过接洽协商,对所交易房产的坐落位置、产权状况及成交价格达成共识之后,买卖双方即要签订一份正式的房产买卖合同。 2、接受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的审查:房产交易双方向房产所在地房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后,管理部门要查验有关的证件,审查产权,要到现场作必要的调查,并由估价人员对交易的房产进行估价。 3、立契过户,缴纳税费: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根据产权性质和购买对象,按审批权限申报有关负责人审核批准后,经办人将通知买卖双方办理立契手续。买卖双方在契约上签名盖章,并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缴纳手续费和有关税费。 4、办理产权转移过户手续:房屋买卖双方经房地产交易所办理买卖过户手续后,买方应持房地产交易所发给的房产买卖契约,到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产权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换取新的房产证。
办理房产证的时间是在房地产交易完成后的一个月内,也就是说交易双方需要在一个月内携带相关材料办理房屋交易。办理登记需要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商品房销售合同》等证件和资料。 房产证办理流程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双方应持身份证、户口本等,交纳手续费、契税、印花税后,方可办理转让手续。房屋所有权证书原则上由买卖双方共同办理。买卖双方或者一方因某种原因不能办理转让手续和产权登记的,可以出具委托书,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 买卖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买方应持房地产交易所出具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在三个月内向房屋所在地市或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申请登记。 然后必须做好管理部门领取房产证的通知,并按照上述通知时间领取房产证。另外,在缴纳印花税和产权登记费、制作费时,需要仔细查看房产证的记录,尤其是地区、职务、权利人、归属国家等重要信息。 《房屋登记办法》第七条 办理房屋登记,一般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四)记载于登记簿 (五)发证。 房屋登记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就登记事项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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