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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登记,也称土地权利登记,是指由国家专门机关依法对土地的各项权利实行登记的制度。 2、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第二条规定,我国的土地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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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将土地的权属、面积、用途等情况登记在专门的簿册上,同时向土地的所有者、土地的使用者颁发土地证书,以确认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的一种法律制度。土地登记的种类:一是初始土地登记是指土地登记机关在同一时间内对一定范围内的全部宗地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以及它项权利进行集中统一登记;二是变更土地登记(日常土地登记)是对已经进行初始土地登记的任一宗地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它项权利及相关内容发生变化而进行的相应的变更登记。
根据上述规定,土地出租登记同土地使用权租赁登记相比,有以下区别:1、前者的出租人是土地所有人,后者的出租人为土地使用者2、前者应在租赁合同签订后30内申请登记,后者则应在合同签订后15日内申请登记。3、在法律制度用语上,前者定义为“承租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后者为“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4、土地出租登记属于土地权利设立登记,承租人由此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是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承租人由此取得土地它项权利。显然,我国上述规定是将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作为物权化登记的。其实,个人认为,将“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界定为他项权利登记,在法律性质上有所不妥,因为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形成的是债权债务关系,其行为后果并不发生物权变动或设定,即并不发生土地使用权法定权属人的变化,承租人取得的不过是土地使用权的承租权,在租赁合同依法签订后,承租人便依法或依约取得承租权,而并非在申请土地使用权他项权利登记后才取得承租权,因此,严格的讲它是合同登记备案,而非物权他项权利登记。该登记之目的,除为了便于国家监督控制土地使用权租赁市场外,主要是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如甲将其土地使用权低价出租与乙,但未登记备案,然后又将其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银行在实现抵押权时,因“抵押不破租赁”,只能维持收不回成本的租赁关系,而通过租赁备案制度,银行完全在签订抵押合同时查验是否已经出租,并以此决定是否接受该项抵押。因此,法律上只要赋予该合同登记备案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即可,即未租赁登记备案的,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时,有权不予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而对于已经租赁登记备案的,对于明知抵押物存在负担仍接受担保的抵押权人不予保护,即“抵押不破租赁”。
1、土地登记申请; 2、地籍调查; 3、权属审核; 4、注册登记; 5、颁发或更换证书。 国土部门规定符合条件的村民可以申请宅基地,农村统一办宅基证怎么做?提交申请后,通过讨论的可以进行勘察,此时提交申报材料,公示于众后各方面核查,批准定界验收。注意申报时要分情况递送材料。审批程序需要五个步骤。大部分省市已经落实新的统一登记机构和政策。有法律问题可咨询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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