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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土地登记办法》规定,土地登记的类型包括土地总登记、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其他登记和他项权利登记6种。土地总登记,指在一定时间内...
按照《土地登记办法》,我国土地登记分为土地总登记、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其他登记等。总登记,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对辖区内全部土地或者特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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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7条规定,改变土地用途应依循以下程序: 1.取得出让方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土地用途改变,将直接引起土地出让最高年限的改变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变化。同时,土地用途的改变,必然发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变化。因此,《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7条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8条,都规定了土地用途的改变必须取得出让人的同意或批准。 土地用途是城市规划的重要内容之 一,改变后的土地用途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因此,改变土地用途亦应取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2.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土地用途的改变是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内容的重大变更,因此,土地用途的改变,在取得出让人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之后,应由出让人和受让人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并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答:已缴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金和税费;(二)不改变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规划要求;(三)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外,实际投资已达出让合同规定的建设投资总额百分之二十以上;(四)已实现出让合同规定的其他转让前提条件。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符合条件,可以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在转让时不一定需要挂牌。
变更土地登记的主要类型有: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变更登记,土地他项权利变更登记,名称、地址变更登记,土地用途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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