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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没有平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在于保护劳动者,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但是,在现行劳动法中直接规定劳动者民事权利的可执行性条款仅3条,其主要内容是规定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权力。特别是第85条,对于用人单位未按约定或规定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经济补偿金的,仅规定了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权力,没有规定劳动者的民事权利。 其次,没有解决劳务派遣中同工不同酬的问题。现实中,用工单位多将被派遣劳动者的报酬支付给派遣单位,再由派遣单位折扣部分后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这样出现了同岗位上不同报酬的情形,劳动合同法试图解决此问题,规定了同工同酬的权利
1、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的法定情形不同,而且导致劳动合同解除与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都由法律规定,不容许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约定的解除或终止条件无效。 2、劳动者、用人单位的主观方面不同,劳动合同解除的,不仅需具备法定事由,而且需由劳动者、用人单位单方或双方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两者缺一不可。而劳动合同终止则只要出现法定事实,劳动合同则根据法律规定终止,不需要一方或双方作出意思表示。 3、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的法律程序不同。 通俗讲,排除个别原因(死亡、破产等)劳动合同到期不续订就是终止,没到期有人提出不干就是解除。
第一、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具备以下条件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2)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 (3)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 (4)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5)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6)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7)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8)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9)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10)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11)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12)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二、用人单位符合(4)至(12)项情形的,劳动者可以立即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提前通知,并且用人单位还需要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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