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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不到位的责任:一是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二是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此外股东...
可以要求股东承担责任,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债权人可以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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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东未按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2、公司清算时,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公司成立时其他股东或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出资不实其他股东是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出资不实的股东要向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九十三条
股东出资不到位的责任是承担补足出资额的责任,并向其他足额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未补足出资额的,对公司债务在应补足出资额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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