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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不实其他股东是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出资不实的...
出资不实的其他股东需要承担连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公司章程缴纳足额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出资不实的股东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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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在公司成立发发现该货币财产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实物资产虚假出资时,已经足额出资的股东与该虚假出资的股东一起对公司债权人在该出资不实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28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在公司成立时未履行或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发起人和虚假出资股东应承担连带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实际价格明显低于公司章程定价的,交付出资的股东应当补足差额;公司成立时,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与公司成立时的初始出资没有区别。因此,当股东和发起人因其他股东在公司成立时的虚假出资而承担责任时,当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虚假增资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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