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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不到位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未到位的股东出资应承担民事责任,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内部责任:补足公司出资,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对...
根据《公司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公司章程的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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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三条第三款又规定了“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发起人应与未出资的股东在未出资资本利率范围内对公司无法偿还的债务连带承担补偿责任,股东承担补偿责任需要两个要求:(1)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2)公司有无法偿还的债务。
股东出资不到位的责任是承担补足出资额的责任,并向其他足额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未补足出资额的,对公司债务在应补足出资额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一、股东未按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2、公司清算时,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公司成立时其他股东或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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