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1.资料审查 所审查的资料,是指证明债权债务关系或资产所有权的有关法律文书, 2.债务人资信调查及现场检查 对债务人的资信调查主要应围绕以下...
一、客观性因素:国家产业政策调整和政府干预。 1、国家产业政策调整是形成阶段性和时期性不良债权的主要原因。 2、政府“点贷”项目是造成银行不...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不同的历史时期,国家的产业政策也有所不同,而国家产业政策又是通过运用包括资金倾斜、物价调整在内的经济政策和行政手段并重来贯彻实施的。
归纳起来中国国有企业经过了多年的改革,但至今还投有解决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问题,客观上为银行不良债权的产生提供了便利条件1.企业产权界定模糊、经营责权不明。改革开放至今,由于对产权和所有权的概念混淆,政府和企业间的产权关系始终难以明晰企业经营内无动力,外无压力,对经营效果不负直接责任,企业经营依赖于大量占用银行贷款来摆脱资金困境,对银行贷款不及时归还,短贷长用,使银行形成大量的不良债权。 2.企业缺乏自我约束机制。由于受企业制度改革滞后及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目前企业还不能实现真正的自我约束。主要表现在: (1)国有企业拖欠银行贷款无力偿还时,不愿亦无权拍卖其资产偿还贷款。 (2)部分企业在转换经营机制过程中,不履行借款合同,想方设法悬空贷款,导致银行不良债权的增加。 3.企业自我积累机制不健全。在中国,国有企业不但要负责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而且要包揽职工的各种福利待遇,企业办社会的弊端长期未能解决,国家对待国有企业也往往从满足财政职能需求出发,重视企业的利润分配制度而忽视亏损企业的补偿制度,对企业索取多,给予少,企业销售收入扣除成本、税费、营业外支出以后,可支配财力十分有限,企业严重缺乏自我积累资金,高负债经营在所难免。
1、受让方主体资格存在障碍。 金融业是一种特许行业,放贷收息是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的一项特许权利。因此,由贷款而形成的债权及其他权利只能在具有贷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之间转让。未经许可,商业银行不得将其债权转让给非金融机构。贷款等金融业务只能由具有特许资格的金融机构来经营,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相关业务。如商业银行将不良债权转让给非金融机构的,该受让方因不具有金融业务资格,违反了国家的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导致债权转让行为无效。 2、可能构成企业间借贷。 如果商业银行将其持有的不良债权转让给非金融机构,则受让债权的企业成为新的债权人,对原借款人享有债权,原来贷款合同的主体将变更为非金融机构,将构成企业间借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中指出,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如果认定商业银行与非金融机构的债权转让合同有效,将与“非金融企业之间不得借贷”的规定相悖。由此导致银行向其他非金融企业转让债权的合同无效。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97人已浏览
926人已浏览
145人已浏览
183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