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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债权本质上是一种债权,由于各种原因无法收回或少量收回。商业银行的不良债权大多是贷款业务造成的,金融不良债权可以根据其法律性质进行转让。目...
不良债权本质是一种债权,是由于各种原因导致无法收回或是少量收回的债权。商业银行的不良债权大多是由业务造成的,金融不良债权按照其法律性质是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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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中,债权转让通常涉及三方当事人,转让人(债权人)、受让人、债务人在债权转让过程中,转让人与受让人先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然后通知债务人这里就涉及到债权转让时点问题,即债权何时发生转让实践中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债权转让自债权转让协议生效之时,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债权转让自履行通知义务之时由于债权转让时点的确定性,导致在协议签订后通知前出现权利维护不当的风险如果以协议生效日作为债权转让时点,则权利维护责任由受让人进行,但受让人的行为是否起到权利维护的效果,是否会招致债务人的抗辩,具有不确定性同样如果由转让人来维护,同样会存在相似问题实践中较为稳妥的做法是双方共同维护,并尽早进行通知
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是指当事人就金融不良债权的转让签订的合同。金融不良债权是指处于非良好经营状态,不能按时支付银行利息,甚至不能偿还贷款本金的银行借款债权。金融不良债权包括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和呆账贷款。
关于转让不良债权中会议认为,此类案件事关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事关国有资产保护,事关职工利益保障和社会稳定。因此,人民法院必须高度重视此类案件,并在审理中注意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保障国家经济安全原则。民商事审判工作是国家维护经济秩序、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手段。全国法院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国家对整个国民经济稳定和国有资产安全的监、控,从中央政策精神的目的出发,以民商事法律、法规的基本精神为依托,本着规范金融市场、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保障经济安全的宗旨,依法公正妥善地审理此类纠纷案件,确保国家经济秩序稳定和国有资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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