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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企业在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依法须事先通知其工会。即使未事先通知,根据法律规定,也给了公司补正的机会,可在向法院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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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重劳动关系,指的是劳动者同时与两个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在招用员工时,应该确定其与其他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劳动关系了,否则,若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该用人单位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职工在没有解除与原单位劳动关系的情形下,又为另一单位劳动,此时,由于他与原单位的劳动合同尚存,因此他与这一用人单位建立的只能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由劳动法调整,劳务关系则由民法调整。而劳务关系不适用劳动法的规定,因此尽管是该用人单位提出要辞退他,双方协商一致的,用人单位也不需要给予他经济补偿。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职工时应查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以及其他能证明该职工与任何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方可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劳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事实)如何防范事实劳动关系的风险——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关闭入口。《劳动法》要求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劳动合同。而且必须遵守《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用人单位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姓名、地址、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保护;法律法规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持有。防止事实劳动关系萌芽,请专业法律工作者帮助起草合同文件,确保合同规范合法,消除合同效力缺陷和纠纷。(二)如何防范事实劳动关系风险——完善合同签订流程《劳动合同法》强调劳动合同书面化的用人单位义务,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履行义务,并能够证明其充分履行义务。因此,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详细、合规地设计合同签订流程,关键是要做到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先签订合同再用工。用人单位决定招用劳动者后,可以区分入职时间和合同签订时间。要求劳动者先签订合同,然后办理入职手续和工作。其次,在合同签订过程中,要求员工在单位盖章前签字,避免工人拖延。劳动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往往很难同时完成。用人单位可以先要求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上签字并将合同返还给用人单位,然后用人单位会安排专人签字或盖章。三是避免因工作过失而不签合同。主要是管理过失造成的疏忽造成的遗漏,未能及时与劳动者签订或续签劳动合同,尤其是中小企业,因为没有专业的人力资源人员或人员的相关法律知识有限。(3)如何防范事实劳动关系风险——完善合同档案管理办法合同档案管理,重点是动态管理合同,非法重签,遗漏补签,终止到期,续签,不留盲点和漏洞。具体合同管理办法如下:合同文件按部门名称结合签订日期、年月进行分类编号;各有关部门和总经理办公室应当根据其职能对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进行监督和审计;合同承办部门和财务部门应当分别建立合同台账,实行跟踪报告责任制。合同履行和原始资料必须由财务部保管,承办部门只保留复印件;保存的合同文件每年清理核对一次。如有遗失或损坏,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已履行的合同协议由财务部筛选归档;财务部要加强合同档案的统计工作,以原始记录为基础,编制合同统计清单,有效开展合同文档的查询和利用;合同文档的保存条件包括防火、防潮、防有害生物等措施,确保合同文档的安全;合同借阅人不得涂改、伪造或撕毁合同档案材料,违者视情节予以处罚;合同文档的密机密,任何人不得擅自公开合同,违者视情节予以处罚。(4)如何防范事实劳动关系的风险——建立用人单位责任制人力资源管理部门,需要让公司用人单位了解事实劳动关系对用人单位的高风险、高成本,杜绝任何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在实践中,人力资源部门经常催促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具体就业部门拖延。因此,有必要对具体就业部门负责人进行劳动合同签订和事实劳动关系风险培训。建立用工部门责任制,追究具体用工部门随意用工或拖延签订合同的责任。由于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模糊,法律责任相对较大,用人单位应避免因理解分歧而造成事实劳动关系。要求下属部门禁止随意用工,临时用工尽量使用小时工、兼职人员、保险人员、学生等。,建立用工部门责任制,实行统一用工管理,禁止多个部门随意用工。公司所有职能部门不得以个人名义发出要约、承诺、签订合同或具有履约性质的书面文件。追究具体用工部门随意用工或拖延签订合同的责任,杜绝用工盲区造成的事实劳动关系。
(一)事实劳动关系风险——增加劳动力成本的风险。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员工享有劳动法规定的权利,单位也承担劳动法规定的义务。其中,依法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不能免除的强制性法律义务。如果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员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劳动监察部门可以责令单位缴纳,甚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两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劳动者报到工作第一天起一年内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视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年内已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需要慎重考虑和选择,过期不签订合同将失去相应的选择权。(二)事实劳动关系风险-解除或者终止事实劳动关系的风险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试用期内,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为了降低用工成本,逃避法律责任,在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口头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满后,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聘。《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只约定试用期的,约定的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根据法律规定,仲裁部门或法院将认定劳资双方已建立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随意解除,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员工必须提前30天书面通知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否则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劳动合同规定员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单位也可以要求员工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如违约金等)。但在用人单位原因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中,员工不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而且不需要对单位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事实劳动关系风险系风险——泄露商业秘密风险法律规定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之一是用人单位必须对其商业秘密采取一定的保密措施。约定保密条款或签订特殊保密协议通常是保护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基本方式,主要表现在劳动合同中,是对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的主要表现形式。在未签订劳动合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中,不构成签订保密条款或保密协议的可能性,即不能明确保密的范围和法律责任,单位很难证明哪些是商业秘密,是否对其主张的商业秘密采取了保密措施,从而不易受到法律保护。这对企业的发展非常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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