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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前用人单位连带赔偿风险。根据我国劳动人事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先成立的劳动关系优先于后成立的劳动关系,原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履行劳动合...
双重劳动关系的法律风险:1。根据我国劳动人事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原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不得对外兼职或建立新的劳动关系。企业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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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打2份工,大把大把。早期留学生均打过啊。
中国法律允许企业招聘和使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即劳动者可以建立双重劳动关系。但在实际操作中,双方经济受损的,应当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处理。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解释(3):企业停工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下岗人员、企业经营生产假期人员,因与新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劳动关系处理。
双重劳动关系法律风险: 1、对前用人单位连带赔偿风险 根据我国劳动人事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先成立的劳动关系优先于后成立的劳动关系,原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不得对外兼职或建立新的劳动关系,若企业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工伤赔付的法律风险 一般而言,劳动者已由原用人单位购买了社会保险,随着全国统一社会保障号的启动,使得社会保险无需也无法重复办理,导致后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难以为劳动者购买保险(尤其是工伤保险),这样一旦劳动者在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就不能从工伤保险基金处获得工伤保险赔偿,或者说发生工伤的用人单位就免不了本可以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相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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