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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重劳动关系法律风险: 1、对前用人单位连带赔偿风险 根据我国劳动人事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先成立的劳动关系优先于后成立的劳动关系,原用人单位...
1、对前用人单位连带赔偿风险。根据我国劳动人事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先成立的劳动关系优先于后成立的劳动关系,原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履行劳动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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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重劳动关系的法律风险:1。根据我国劳动人事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原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不得对外兼职或建立新的劳动关系。企业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工伤赔偿的法律风险一般来说,劳动者已经由原用人单位购买了社会保险。随着全国统一社会保障号的启动,社会保险不需要也不能重复办理,导致劳动关系建立后的用人单位难以为劳动者购买保险(尤其是工伤保险)。这样,劳动者一旦在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就无法从工伤保险基金处获得工伤保险赔偿,或者说,
事实劳动关系是指无书面合同或无有效书面合同形成的劳动雇佣关系以及口头协议达成的劳动雇佣关系。事实劳动关系的确认需存在雇佣劳动的事实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合法地位,确认了劳动关系不依赖书面合同的存在而存在,扩大了劳动保护范围,对不签定劳动合同的雇主有了更大约束,更多的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双重劳动关系是违法的。《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严重影响本单位的工作,或者由用人单位提出,拒绝修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99条法律责任的规定,用人单位招聘尚未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应承担法律责任的条件是,劳动者未解除与上一家公司的劳动合同,给原公司带来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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